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机关档案工作年度检查办法>的通知》(桂档发〔2015〕21号)文件要求,各县(区)档案局要严格对照《检查评分标准》,采取自检自查、实地查看、集中检查、下发通报等方式,认真组织好本年度辖区内机关归档年检工作。
请各县(区)档案局于10月21日前将年检工作总体情况(含年检工作情况、检查情况统计表及年检通报)的书面材料上报市档案局业务科。
上报材料电子版可发送桂林市档案业务交流群:247674691
附件1、2016年度机关档案年检工作情况统计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各级机关 档案工作年度检查办法>的通知》(桂档发〔2015〕21号)
桂林市档案局
2016年9月27日
附件1:
2016年度机关档案年检工作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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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参检
单位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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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检
单位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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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检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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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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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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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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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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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档案局文件
桂档发〔2015〕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
机关档案工作年度检查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档案局,区直、中直驻桂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加强机关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桂档发〔2009〕1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机关档案工作年度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
2015年8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机关档案工作年度检查办法
(1988年制定,2009年第一次修订,2015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机关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切实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及机关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全区以及中直驻桂各级各类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金融机构等(以下简称“机关”)。
第三条 机关档案工作年度检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机关档案工作年度检查评分标准》进行检查,评分标准分值总分110分,其中基础分100分,业务提升加分10分。
第四条 检查结果按照考评分值进行划分,主要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区直、中直驻桂及相当级别的机关档案工作年度检查考评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为优秀;75—95分(含75分)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市直机关及相当级别的机关档案工作年度检查考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70—90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县直机关、所辖乡镇(街道)及相当级别的机关档案工作年度检查考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优秀;65—80分(含65分)为合格;65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单位:
(一)未按规定配备档案工作人员的;
(二)拒绝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及其电子目录和全文数据的;
(三)发生档案损毁、丢失、失泄密等事故或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条 机关档案工作年度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自治区档案局负责区直、中直驻桂及相当级别的机关档案工作年度检查。
设区市档案局负责市直机关及相当级别的机关档案工作年度检查。
县(市、区)档案局负责县直机关、所辖乡镇(街道)及相当级别的机关档案工作年度检查。
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机关档案年度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条 机关档案工作年度检查方式。
(一)自检自查。各机关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机关档案工作年度检查评分标准》逐条逐项进行自检自查,并将自检自查报告、自检评分表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二)实地抽查。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机关自检自查情况,在集中检查前安排时间对机关进行实地抽查,抽查比率不应低于应检机关总数的30%,所有应检单位在2—3年内至少要抽查1次以上。
(三)集中检查。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组织辖区内的机关分期分批到规定地点进行集中检查,或者从有关单位抽人组成检查组深入本级管理机关的全部受检单位开展全面检查,检查内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机关档案工作年度检查评分标准》进行。各受检单位在规定地点进行集中检查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对各受检单位的各门类、载体档案的归档目录、档案实体、工作台帐、编研材料等进行一定数量的检查。
各受检机关应积极配合、参与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档案年度检查工作,并按检查要求准备好相关印证材料。
第八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检查情况通报受检机关,同时报送当地同级党委和政府。
第九条 市、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分别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汇总上报当年机关档案年度检查情况。其中,设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汇总上报材料应同时含辖区所属县(市、区)机关年度检查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及附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机关档案工作检查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档发〔2007〕15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档发〔2009〕17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机关档案工作年度检查评分标准